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济南大鲁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400元、误工费12327.2元、护理费6000元,合计18727.2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531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合计10831元。

三、被告***、被告济南大鲁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600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被告***理赔款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被告***理赔款10500元,合计205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原告***负担335元,由被告***、被告济南大鲁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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