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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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691元,由***、***负担651元,***负担4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