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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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那坡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那坡县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那坡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6民初33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许志刚、被上诉人陶辉静对原审被告广西那坡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偿还上诉人杨桂琴的债务责任,在其抽逃的广西那坡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228元,由被上诉人许志刚、被上诉人陶辉静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28元,由被上诉人许志刚、被上诉人陶辉静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李宏 审 判 员 隆文雄 审 判 员 吴文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思琪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