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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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729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元,由广西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