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牟礼分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牟礼分理处借款本金50000元、违约金5000元和截止2020年5月6日的借期内利息3292.8元、逾期罚息9144.33元、复利602.21元。自2020年5月7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和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0%后再上浮50%计付原告,复利以尚欠借期内利息329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0%后再上浮50%计付原告;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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