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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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03执恢76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罗晓霞: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晓霞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陕0103民初8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4803.2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7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03执恢7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