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毕节市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流运输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贵州毕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黔西县意客鑫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告***驾驶的贵F×××××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贵州毕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87789.09元;

二、由被告贵州毕节市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流运输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告***驾驶的贵F×××××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的交强险财产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贵州毕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毕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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