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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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牛场镇小河口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牛场镇小河口煤矿的诉讼请求; 二、保留原告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牛场镇小河口煤矿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三、由原告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牛场镇小河口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8389.0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牛场镇小河口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