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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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45779.7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5759.76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明细附后)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回被告***垫付款19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23元,被告***负担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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