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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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营运损失2000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营运损失1664.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