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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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03执恢61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霍丽娜: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霍丽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226201.3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03执恢61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