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临港支行
四川绿建西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绿建西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临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373990元,如前述账户内余额不足,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绿建西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5373990元为限。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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