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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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9,212.48元; 二、驳回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