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州泰联电气有限公司                 黄山市阊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州泰联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黄山市阊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695元,自2020年1月17日开始,资金占用费以18695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黄山市阊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青州泰联电气有限公司承担150元,由原告黄山市阊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