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 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代偿款39,059.56元; 二、驳回原告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