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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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丽景置业有限公司 凌源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凌源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1,00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0%给付原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21元,由被告***、***、凌源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