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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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899元及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2被告***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