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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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河支行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家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136.68元,本息共计155,136.68元;2019年8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3元、减半收取1,701.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2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