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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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37501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40501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0650.3元[(37501-2000)×30%];被告***赔偿900元(3000x30%)。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原告***负担306.5元,被告***负担1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