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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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臻雅包装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臻雅包装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颐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72,715.13元(101,131.13+6,600-30,000-5,016=72,715.13); 二、被告上海臻雅包装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颐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2,715.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颐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元,由原告上海颐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5元、被告上海臻雅包装策划有限公司负担808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