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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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金昌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 陆军特色医学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319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22750.05元,两项合计155949.05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28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52607.16元,两项合计68887.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1000元,由被告***承担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