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细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细河支行贷款本金350万元、利息817516.69元及2019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借款人未按期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细河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抵押物(位于阜新市细河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旭光 人民陪审员 刘雪飞 人民陪审员 王娇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彦筱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