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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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龙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省九龙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本金31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湖北省九龙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律师费109000元。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就被告湖北省九龙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债务在原告***对被告湖北省九龙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省九龙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1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149元,由被告湖北九龙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诉讼费本院予以退回。五被告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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