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赔款人民币210552.61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52456.91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人民币158095.7元的利息自2019年7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