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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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903207.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浦发银行上海肇嘉浜路支行,账号62×××85);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被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张家港支行,账号62×××4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计2614元,由原告***负担33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8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