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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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138399.13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134599.13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返还被告***理赔款3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3元,依法减半收取2596.5元,由被告***负担1298.25元,由被告***负担1298.25元。重新鉴定费559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