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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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原告***理赔款14218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7元,依法减半收取1813.5元,由原告***负担264.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549元。车损重新鉴定费7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杨圩营销服务部垫付),由原告***负担118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