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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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86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截止到2020年4月20日的逾期利息39842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荣成市行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69元,由原告***负担元9762元,由被告***、***、荣成市行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1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荣成市行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