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四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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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28460.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28460.8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工程款,上述利息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负担4634元,被告***、***共同负担2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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