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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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590246.06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315819.74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1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0元,由被告***负担9275元,由被告***负担3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