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禹城天泉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如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向案外债权人还款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抵消向原告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的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为145900元,由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在本判决确认上诉期届满日第二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则视为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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