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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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富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4771831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应付而未付的劳务费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劳务费付清日止以应付而未付的劳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 二、限被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保证金付清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 三、第三人平昌富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价款内向原告四川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303元,由被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