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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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款42713.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分别以4627.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2019年11月10日的、以42713.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垫付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元,本院减半收取51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被告***、***在支付代付款时迳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能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