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荣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果州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四川荣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名下位于顺庆区××街××号××号××号楼××单元××层××号〔川(2019)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035997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名下位于嘉陵区××道××段××号××幢××单元××层××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果州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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