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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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该款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已履行;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该款项已履行),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054.4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被告***应赔偿***各项损失91126.9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四、被告***不另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439元,减半收取计2219.50元,由原告***负担590.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共同负担16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鉴定费3534.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直接交付原告,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