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准格尔旗德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煤支行 鄂尔多斯市亿炜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煤支行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借款本金800万及支付利息800800元、罚息2822820元、复利282564.28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均按月利率10.725‰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亿炜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亿炜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被告鄂尔多斯市亿炜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亿炜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932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炜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