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鹏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尔市鹏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18.6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6518.65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