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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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借款本金98716元、利息1859.91元、违约金1375.28元、手续费1933.29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合计103884.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律师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收取12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