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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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技术学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洪沟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泰安洪沟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元,由原告泰安洪沟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1788元,由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技术学院分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