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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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汕头市潮阳区震东城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4,899,662.02元、罚息11,215.53元、复息11.1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25日止按年利率5.8725%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1月26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的利息和罚息。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899,662.02元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利息和罚息。 四、被告汕头市潮阳区震东城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汕头市潮阳区震东城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委东门市场震东购物城1号商场的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46,088元向本院缴纳,将应负担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1000元直接付还原告。被告震东城公司对被告***应负担的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