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722648.04元,支付至2019年8月21日止的利息10137.66元,以及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分别以本金722648.04元和利息10137.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47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若被告***未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在7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浙(2018)慈溪(杭州湾)不动产证明第xx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翠湖苑6号楼804室及翠湖苑地下室-1-xx号车位的房地产,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28元,减半收取计556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