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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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06786.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非医保用药费用)鉴定费396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由原告***负担受理费54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受理费1217元及鉴定费396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所负担的受理费1217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