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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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舞钢市九号公馆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舞钢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舞钢市浩元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舞钢市欧菲食府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舞钢市九号公馆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舞钢市浩元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舞钢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舞钢市欧菲食府餐饮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7096.0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