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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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99.55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2019年8月27日之前的利息852.8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以本金789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 四、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鲁J×××××号轿车有抵押权,并有权对该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