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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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20000元(被告***需赔付的精神抚慰金75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扣除已赔付的10000元,尚需赔付1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其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968668.93元中的37.50%,计363250.85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500元,合计370750.85元; 三、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其余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968668.93元中的25%,计242167.23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247167.23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324250.85元; 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项下的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85元,由原告***负担5070元,由被告***负担455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负担3980元、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