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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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口市龙越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张家口市龙越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356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张家口市龙越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310686元(1035620元×30%),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