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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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70000元、利息及罚息23512.49元(截止到2019年11月20日),共计93512.49元;并自2019年11月21日起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4374‰至清偿之日止给付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向被告***依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6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