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药款53038.1元。 二、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赔偿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53038.1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药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3元,由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负担2255元,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负担1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11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