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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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808.05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2019年9月23日之前的利息、罚息为1256.55元,之后的罚息以本金12808.0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对设定抵押的房产(所有权号为肥房权证石横镇字第S070497号及肥房权证石横镇共字第××号)依法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