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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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货款9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